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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湖南科技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来自:保卫处3(综治办) 时间:2017-12-01 浏览:0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教学、科研、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它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督促、检查、指导职责。

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学校专职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学校二级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管理人、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直接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其它相关责任人

各二级学院(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本学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确定的消防安全专干(1到2名)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其它以挂靠、承包、租赁等形式存在于各部门之内的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与其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以下简称“防火办”),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所属范围内的人、财、物全面负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六条  发生火灾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和保卫部门的要求保护好现场,不得随意进入现场特别是起火处,不得擅自触摸、移动、拿用物品,破坏现场。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和保卫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有关人员应随时接受调查询问,如实提供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掩饰起火原因,谎报事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有关人员如有上述行为,将予以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第七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对经济损失不大,由公安消防部门责成学校调查的火灾事故,由保卫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对经济损失较大,由公安消防部门责成学校调查的火灾事故,由学校组织进行调查;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由其组织调查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进行调查。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行政处分;

(七)免职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各二级学院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对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的,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

(八)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九)对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办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其它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二级学院和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由校领导对各二级学院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各二级学院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直接管理人、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四)其它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二级学院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各二级学院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通报批评;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二)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学校和师生及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三)其它重大违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学校专职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三)未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运转情况的;

(四)其它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责令各二级学院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视情节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校内建筑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但未经学校防火办备案,或者应报而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六)对营业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实施其它行为,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由学校处理的,由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发生火灾的单位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管理人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发生火灾的单位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发生火灾的单位或部门通报批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行政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取消上述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该学院(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 需做出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需予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免职或解聘处理的,由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根据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事实清楚、未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发生火灾事故的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核实情况,做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召集保卫处、监察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后,做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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