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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湖南科技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施细则
来自:保卫处3(综治办) 时间:2017-12-29 浏览:0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效,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中的作用,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年初或年终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制定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总结工作,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经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权,保卫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学校调解委员会受理因校内教职工之间引发的矛盾纠纷。

2.在校学生之间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由学生工作处(部)、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等有关负责人负责受理,调解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3.排查纠纷登记使用统一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

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关领导汇报,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建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单位三级矛盾纠纷排查体系,对校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实行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

1.制定与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矛盾调处工作应坚持平等自愿和依法调处的原则,做到有责任心、同情心和耐心,矛盾双方都满意。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4.各单位应及时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学校调解委员会和保卫处。

5.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择日调处。

6.调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

7.矛盾纠纷调处应书写调解协议书。对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零陵区政法部门,并对当事双方指明合法诉求途迳。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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