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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湖南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修订)
来自:保卫处3(综治办) 时间:2020-09-30 浏览:0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校园车辆停放管理,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办法,保卫人员询问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章 行人通行管理

       第三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横过道路走斑马线。

       第四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轮、滑板、独轮车、平衡车等影响交通安全的代步工具。

       第五条 禁止行人翻越围墙(护栏)及缺口。

第三章 校园道路和交通设施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在道路及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占用道路的活动。

       第七条 需要占用道路或道路施工,相关单位应提前告知学校保卫处,在占用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安全标志或警戒线,必要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通行。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禁止移动、拆除、损坏、遮盖路灯、监控设备、门禁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防护桩、车轮锁、路障等交通设施。

第四章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条 禁止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驾校车辆在校园内不得由学员驾驶。

       第十二条 禁止车辆逆向行驶和在非车辆通行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限速为 30 公里/小时, 采用区间平均测速方法或雷达测速方法,车速超过 35 公里/小时视为校园超速,车速超过 45 公里/小时视为校园危险驾驶,车速超过 60 公里/小时视为校园飚车。

       第十四条 夜间会车时需使用近光灯,在有路灯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十五条 货运车辆和运载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和指定路线进出学校;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超过学校限定高度的车辆须在业务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出校园;载货车辆装载的货物超过货箱挡板高度时必须采取防漏保护措施;车辆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

       第十六条 机动摩托车、助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统称为动力摩托车,下同)须凭校园摩托车通行证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乘动力摩托车;禁止教职工将动力摩托车借给学生使用;禁止教职工替他人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禁止用动力摩托车在校园内送快餐、载客等其他非正常工作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动力摩托车(自行车)超载、双手脱把骑车、骑车时用手机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动车需在自家车库或充电停车场充电,在自家车库充电需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禁止飞线充电,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充电,禁止电动车非充电时间占用充电停车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消防通道、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二十条 进入学校的所有车辆应在停车位或停车场分类有序停放,遵守“一车一位、倒车入位,不随意停放、不逆向停放”的停车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保卫处可以指定具体车位、停车场暂时不得停车或指定临时停车区域,不听劝阻或私自移动禁停标志进行停车的车辆视为违规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已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车辆可根据《湖南科技学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办理优、免停车费的手续,学校教职工有责任约束家属遵守《湖南科技学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和《湖南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门禁系统采取纯车牌识别,存在约 1%的错误识别属正常现象,一车一杆,需慢速通过,与前车保持 3 米以上距离,车辆不能正常识别时需配合保安人员修正车牌号后再通行。

       第二十四条 积极配合保卫人员引导车辆进出、车辆停放、路上临检等工作,不得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交通违规处理办法分为通报、锁车、校园交通违章记分、取消停车费优免权限、限制通行、通报批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等措施。校园交通违章记分制参照驾驶证违章记分方法,根据不同违章情况记分,车辆自登记日起每年记满校园交通违章 12 分,则取消该车辆优(免)停车费权限,按临时车辆收费。未被记满校园交通违章 12 分,一年后扣分清零。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及其家属申请停车免费或办理年(月)卡由教职工本人登记,实行“谁登记、谁负责”的管理制度,车辆自登记日起每年记满校园交通违章 12 分或单次被取消优(免)停车费权限,则取消该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年(月)卡费用不予退还,自取消之日起 1 个月内按临时车辆收费,1 个月后可接受免费权限和年(月)卡的申请。校外人员因学校工作需要可办理年(月)卡,登记的车辆每周年内累计记满 12 分或单次被取消优(免)停车费权限,则年(月)卡权限,年(月)卡费用不予退还,自取消之日起 3个月内按临时车辆收费,3 个月后可接受办理年(月)卡的申请。被取消校园摩托车通行证者,费用不予退还,自取消日起 3 个月内不再为该车辆和车辆登记人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者,以劝告为主,对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者,按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者,责令其立刻停止活动并恢复道路畅通,对不听劝告者,暂扣其摆放的物品,并承担保安人员搬运暂扣物品的劳务费 200 元—2000 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者,责令其停工整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者,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并承担因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的保安加班费 200 元—2000元。对存在主观意识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移交派出所处理,并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或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九条并可追究刑事责任者或违反第十条规定者,一经发现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并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或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者,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并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者,锁车 4小时以上并计校园交通违章 4 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车速超过 30公里/小时但不高于 35 公里/小时者以劝告为主;对车速超过 35公里/小时但不高于 45 公里/小时者计校园交通违章 4 分;对车速超过 45 公里/小时但不高于 60 公里/小时者计校园交通违章 6分;对车速超过 60 公里/小时者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或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遭他人投诉者计校园交通违章 4 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者,须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生骑乘动力摩托车,给予警告处分,对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车辆由保卫处暂扣至学期末再行处理;教职工替他人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或将动力摩托车借给学生使用,取消教职工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动力摩托车在校园内用于送快餐、载客等其他非正常工作使用的,取消校园摩托车通行证。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者,以劝告为主,对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或取消校园摩托车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飞线充电、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充电者,由保卫处书面通知车主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监督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非充电时间占用充电停车场者取消校园摩托车通行证或计校园交通违章 4 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锁车 4 小时以上并计校园交通违章 4 分,其中仅违反逆向停车或未倒车入位者计校园交通违章 2 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配合保卫工作人员工作者,锁车 4 小时以上并计校园交通违章 6 分;态度恶劣或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交派出所处理,并取消当事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或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车辆或人员在校园网或保卫处网站通报,并与年底单位综治考评成绩挂钩。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保卫处或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应联系校医院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前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3.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待相关部门同意放行后,方可对车辆放行。保卫处人员一律不得对财产损失作担保。

       第四十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保卫处进行调解的,如事故较轻,保卫处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由当事人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维权。

       2.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由当事人向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维权,保卫处协助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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