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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湖南科技学院校园养犬管理规定
来自:保卫处(综治办) 时间:2021-09-16 浏览:0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养犬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与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的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根据《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和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指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人员密集的区域,以园丁路为界限,园丁路以南(除南区职工宿舍区和松园职工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园丁路以北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南区职工宿舍区和松园职工宿舍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犬类户外活动仅限本栋楼下或其他养犬严格管理区,并按养犬严格管理区的规定饲养犬只。

      第二条 禁止养犬区室内、外不得饲养任何犬只,一经发现,由保卫处抓捕并进行无害处理。

      第三条 养犬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养犬需到保卫处登记并提供免疫证明。

     (二)不得饲养烈性犬和体重超过 10KG、身高超过 40CM 的大、中型犬。

     (三)不得将犬只带入禁止养犬区。- 3 -

     (四)南区职工宿舍区和松园职工宿舍区的犬只途径禁止养犬区时需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五)用 2 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八)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

     (九)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校园内出现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狗,由保卫处抓捕并进行无害处理。

      第六条 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犬只对人员构成威胁时,任何人有权进行处置。

      第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者,由保卫处书面通知养犬人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监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由相关部门扣罚1000 元,并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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